、《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九十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