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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2-1-21 4:22:11 人气: 标签:南美白对虾养殖技术
导读:《关于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十七届县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第四生态督察组进驻南通督察发…

  《关于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十七届县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第四生态督察组进驻南通督察发现,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依据如东县《关于推进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5号)和《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东政办发〔2020〕28号)文件,南通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如东县实际情况,推背图全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质达标决战年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县水产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重点解决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切实生态,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和谐发展。

  全县做到“五个严禁,一个确保”,即:严禁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严禁使用违规加热设备、严禁养殖尾水违规直排、严禁违法违规用海养殖,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根据如东县《关于推进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5号)和《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东虾整办〔2018〕22号)文件,我县内陆区域为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在养殖区域内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以土地平整为主,转产为辅,做好已平整土地的复耕工作,土地长期撂荒。转产后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地下水,排放养殖尾水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关标准,否则必须平整还田。各镇(区、街道)要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立即开展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发现问题要按照整改意见,及时彻底全部清理到位,确保内陆区域南美白对虾养殖“不反弹”。(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

  1、深入实施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各相关镇(区、街道)和部门进一步调查摸底,对全县范围内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等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形成基础清单。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南通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要求,在沿海过渡养殖区和海域内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养殖水面200亩以上、1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3年6月1日前必须按相关要求实施达标排放。其余小规模养殖南美白对虾的也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各镇(区、街道)结合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的实际情况,春季投放虾苗之前必须预留6%-12%面积用于养殖尾水收集处置,迅速推进池塘生态化,建设养殖池塘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按(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时间、时段完成)。

  2、严格规范使用地下水资源管理。沿海区域和海域内南美白对虾养殖使用浅层地下水须进行取水井登记备案,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开展浅层取水备案登记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未经备案擅自凿井取水行为的打击力度。(牵头部门:县水务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3、严格规范影响评价管理。各镇(街、区)组织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影响评价情况调查统计核实工作,对照《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应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养殖场(户)要在2022年1月底前及时补办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江苏省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对照《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应编制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而未编制、未报批的养殖场(户)须补办环评文件及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4、严格规范排污行政许可管理。各镇(街、区)督促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办〔2020〕18号)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项目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同级生态部门审批。养殖场(户)申请之前要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对于水质未达水功能区要求或对重点断面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牵头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按(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时间、时段完成)。

  5、严格规范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需要向外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应在排水或换水前及时告知所在镇(区、街道)渔业管理部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报告报各镇(区、街道)生态管理部门,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县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

  6、严格规范加热设备使用管理。沿海区域和海域上南美白对虾养殖需要加温时应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违规采用燃煤加热设施进行加温。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对现有燃煤加热设施拆除停用,或进行清洁能源,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加热设施。(牵头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7、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用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使用海域。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用海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用海管控。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

  1、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区、街道)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应加强源头管控和治理,强化责任落实,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规范整治,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2、强化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南美白对虾养殖模式转型升级,指导南美白对虾养殖生态化实施。负责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对禁养区、限养区养殖情况监督检查;县水务局负责浅层地下水井备案登记工作,对未经备案擅自凿井取水行为依法查处;南通市如东生态局负责养殖尾水、烟尘达标排放和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规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无海域使用权证违规用海行为依法查处,指导水产养殖场(户)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水产养殖场(户)环评审批工作。

  3、强化联合执法。县农业农村、生态、自然资源、水务、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协同联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发现违法违规养殖南美白对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养殖南美白对虾,共同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

  4、强化督责。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巡查和督办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整治,彻底整改。强化作风效能建设,严肃执纪问责,对照各项《准则》《条例》《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东办〔2021〕74号)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对失职、渎职、、慢作为等行为造成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问责。同时将各镇(区、街道)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和污染防治攻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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