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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29 19:47:07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导读: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区生态,创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旅的生活,推进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进程,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人…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区生态,创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旅的生活,推进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进程,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人民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号)和《环保局关于印发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号)、《局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号),结合全区实际,现就禁养区内常年存栏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法制办、考核办、督查室、、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相关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的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畜牧发展中心,由畜牧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落实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审核、资料收集、区级验收等工作。

  相关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如实填报相关资料;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的宣传动员,集中整治、督促养殖场关停、转产或迁建,做好镇级验收,依法查处镇街场镇建设规划区外的养殖场违法建筑行为;会同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搞好迁建养殖场选址定点;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环保局:负责指导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定点工作,督促其完善环保手续;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取证和处罚,对严态的养殖场申请司法鉴定;争取项目支持。

  国土房管局:负责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定点,对迁建到适养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备案提供支持;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查处整治对象在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各镇街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见附件)和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核查表(见附件),公示天无后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复核表(见附件),报协调小组审定,实施整治时以此为准。

  大力宣传《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人民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铜梁区关于改善提升“六大”建设、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此次整治政策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着力提高群众及养殖业主对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广泛争取群众及养殖业主对整治工作的支持。该阶段以镇街为主,各有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

  各镇街要“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补偿一家”原则,及时组织镇级验收(按养殖场实际完成的整治内容逐一验收),镇级验收合格后由镇街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报协调小组审批,由区财政拨付补偿资金。资金拨付程序为:镇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畜牧发展中心审核协调小组审批财政拨付资金镇街财政所养殖场业主。

  对在集中整治阶段未按完成整治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环保、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和镇街严格执法,各自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该实施罚款的实施罚款,该实施强拆的实施强拆。对受到处罚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不给予补偿。

  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的,并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等因素,对此次处于禁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集中整治阶段主动完成整治的,按本方案给予政策补偿;对未在时间内完成整治的,不享受本方案政策补偿。

  养殖场按时主动关停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育肥猪元头、种猪元头、仔猪元头、蛋(种)禽元只、肉禽元只、鹌鹑元只、肉牛元头、肉羊元只、种兔元只、肉兔元只。养殖场关停后,主动拆除养殖场圈舍的,按实际拆除面积一次性解决拆工费元平方米,但每户拆工费最多不超过万元。对养殖场关停后,拆除圈舍复耕的(城市规划建设区除外),按原圈舍占地面积一次性补偿复耕费万元亩,复耕费每户最多不超过万元。

  原养殖场地复耕后,就地转产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的,按复耕面积一次性给予元亩的补偿;利用关闭后的养殖场地种植食用菌的,按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偿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但每户补偿总金额不超过万元。

  将原养殖场关停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且养殖规模相应达到常年存栏商品猪头以上、肉禽只以上、蛋禽只以上、鹌鹑只以上、肉兔只以上、奶牛头以上、肉牛头以上、羊只以上的规模场,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标准化猪场按猪舍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元平方米。标准化禽(鸡、鸭、鹌鹑等)、兔场按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笼位),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元平方米。标准化牛羊舍按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迁建圈舍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迁建养殖场建沼气池按元立方米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总金额每户最多不超过万元。

  所需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据实安排。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际完成环节和内容兑付补偿资金。对禁养区需整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已享受过其他拆迁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次关停部分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领政策支持资金,若有违反,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相关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在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整治工作纳入镇街、部门改善提升“六大”目标任务考核及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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