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猪王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清泉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14民初224号]。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东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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