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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发〔2016〕15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关于印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0-25 15:34:37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导读:《沙市区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推进全区畜禽养殖合理区域布局,科学实…

  《沙市区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推进全区畜禽养殖合理区域布局,科学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改善我区生态,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畜禽粪污治理、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养殖养殖区、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分管理办法(简称“三区”划分)。

  1.依法水源地、自然区、农村基本农田及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空闲地、疏林地、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4.遵循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原则。按照一定的种植面积(包括农作物、林地、水面养殖等)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尽量就近消纳养殖场粪便与污水。按照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标准和中等肥力种植(水面养殖)需求,每亩种植(水面养殖)平均配套养殖2头存栏猪或90只家禽或2头羊、牛。

  5.促进畜禽养殖区域化布局。通过养殖功能区划定,促进全区生猪养殖、蛋鸡养殖、肉牛养殖向一定区域内集中,为集中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源头监管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创造条件。

  划分管理范围为沙市区行政区域范围,总面积522.75平方公里,人口63万人,辖5个街道、5个乡镇及省畜牧良种场。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具体范围为:

  7.主要交通主干道沿线沙市段、沪渝铁沙市段、沙公高速沙市段、蒙华铁沙市段、城北快速(翠环大道)两侧200米内的区域,荆州飞机场规划区域向外延伸500

  8.农村基本农田及生态公益林。9.各类产业园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10.法律、法规的其它养殖区域。

  7.主要交通主干道沿线沙市段、沪渝铁沙市段、沙公高速沙市段、蒙华铁沙市段、城北快速(翠环大道)两侧养殖区向外延伸

  8.各类产业园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500米的范围9.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未来规划或养殖密度过大而应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沙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养殖区、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五、养殖区域规划管理

  根据全区养殖功能“三区”划定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省畜牧良种场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在养殖区内依法限期关闭、拆除、拆迁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内严控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宜养殖区内依法限期拆除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棚),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畜禽排泄物得到充分利用、规模适度的生态养殖场。

  头猪单位。各乡镇人民、省畜牧良种场按照本管理办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三区,并结合现有畜禽养殖量、常用耕地面积、水产养殖面积、林地面积四个要素确定本乡镇内可承载畜禽总量。

  (二)养殖区限期禁养。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各类未达标排主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经区人民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落实环保措施,达到排放标准。(三)养殖区严格控制。限养区内超过畜禽养殖承载总量80%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通过污染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乡镇人民实施关停。限养区内畜禽养殖量在承载总量80%以下的区域,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将承载总量控制在80%以下,且达到零排放标准方可投入生产。(四)适宜养殖区实行准入。本区域实行中规模准入要求,按《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1.选址要求。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和生态。

  3.用地政策。养殖设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执行。4.审批程序。由畜禽养殖业主提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乡镇人民组织国土、规划、环保、农林水等单位现场踏勘审核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5.环保要求。直接向水体或其他倾倒、排放畜禽废渣、沼液、沼渣和污水。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鼓励采用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综合利用模式和达标排放模式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要求。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保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排泄物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达标,畜禽养殖场通过环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六、保障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环保、农林水、财政、住建、文体、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工商、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的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考核结账等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条件审批,科学规划养殖小区布局。各乡镇人民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本地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范围,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和管控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生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有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畜禽养殖功能区域划分的知晓率和执行率,正确引导畜禽养殖场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努力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严禁未批先建,无证养殖。正反结合,及时报道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大力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声势。(三)严格依污。各单位要依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动物防疫、用地、环保、规划、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审查,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部门不得核发养殖行业相关证件。环保、国土、农林水、住建等部门要加大执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各类畜禽养殖场未按报备或申办证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公共卫生、私自占用耕地林地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示范带动。农林水、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以点带面,以大带小,采取切实措施,树立一批生态养殖的典型和样板,鼓励和推广干湿分离、沼气无害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

  种植一体化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五)完善保障机制。对于主动积极配合四湖流域畜禽污染治理关停的规模养殖场,各部门可在新建养殖场用地等政策上优先支持。区财协调环保、农林水、各乡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产业化扶持政策,保障全区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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