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休宁县畜牧水产局 发布时间:2018-12-13 16:50:06 信息来源: 休宁畜产局 浏览次数:77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保律、法规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造成的危害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保律、法规的,进行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按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梦见吃饺子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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