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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凯诺拆迁资讯:2018年养殖占地新政策:国土资源部有何新规定?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2-21 21:44:06 人气: 标签: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
导读: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生猪禁养、限养政策,掀起了一场遍及全国的猪场拆迁大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不完成目标将立案查处的声音。那么2018年养殖占地新政策是怎样…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生猪禁养、限养政策,掀起了一场遍及全国的猪场拆迁大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不完成目标将立案查处的声音。那么2018年养殖占地新政策是怎样的?国土资源部有何新规定呢?

  早在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更是力挺养猪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并重点传递了一个信息: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为由或规模化畜禽养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市场供应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梦见钞票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为由或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书,原则上不收取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方式取得,切实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养殖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来自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如有新政策发布,请以新政策为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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