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种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 申请备案的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统一制作)。符合本办法的,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备案,并说由。 洪晃照片 改变饲养畜禽种类或者变更名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原畜禽标识代码。 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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