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
网站地图
RSS订阅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畜禽养殖

中国发布丨两部委:畜禽水产养殖设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1-17 20:14:27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用地
导读:中国网12月20日讯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杨玉环容貌复原图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

  中国网12月20日讯 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杨玉环容貌复原图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地。其中,作植设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地;畜禽水产养殖设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耕地耕作层,但由于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备案,乡镇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已到期,自动废止。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