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计算系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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