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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4-3-6 16:14:56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代码编写
导读: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养…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农业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

  《通知》要求,按照“先备案后监管”原则,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

  《通知》强调,一要统一备案规模标准,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规模标准。同一单位或个人饲养两种及以上畜禽且均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分别按养殖场备案。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二要统一编码规则,农业部对畜禽养殖代码编制规则进行了拓展升级,制定了《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编制规则》。已获得畜禽养殖代码的养殖场,新旧畜禽养殖代码并行使用,逐步过渡。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6位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码、第9~14位顺序码、第15位校验码等四部分。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畜禽养殖代码等逐步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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