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猪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清泉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4民初224号民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向广州市中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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