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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4-12-6 14:26:09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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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有效舞阳河和车坝河流域生态,建立生态健康流域示范,现制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促治”的基本原则,结合大龙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大龙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划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1指导思想

  (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3)以国家和地方保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区范围。

  (4)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禽养殖业发展以及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

  (5)全面开展舞阳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和改善农村生态,改善生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开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全面协调发展。

  1.2任务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并在的期限内完成;限养区、适养区内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环保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2技术资料

  (1)《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

  (2)《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

  (3)《饮用水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2010年)

  (4)《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06年)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在指定范围内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开展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开发区城镇主城规划区和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聚集区周围1000m范围以内的区域,开发区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的蔬菜种植示范区周围500m范围的区域;

  (2)划定的开发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前龙村、胜利村、抚溪村、马面坡村、大屯村、舞阳河、车坝河(地下水井群)上游周围1000m范围内;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3)舞阳河、车坝河、林冲小河、麻音塘小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m范围内;

  (5)开发区规划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产业孵化园、区域联动物流园、轻工业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产业综合配套园、能源产业园、综合战略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石阡产业园)以及一心高铁城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6)开发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以及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地,上述这些区域,一律禁养。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需要特殊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具体划分结果见表1

  表1大龙开发区禁养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1、开发区城镇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及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上风向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饮用水源区的一级、二级区向外延伸500米以外,1000米范以内的陆域范围。

  湖库山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面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上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的陆域范围。

  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500米以外,上游3000米以内,河岸两侧4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养区范围:

  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域及其400米以外900米以内的陆域。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单位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5、已建、在建以及规划交通干线(铁(包括高铁)、高速、国道以及景区旅游线)道两侧大于200米小于等于1000米以内范围,省道为道两侧大于100米小于等于700米以内范围。

  6、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大于200米小于等于7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开发区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养殖的区域。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和生态,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影响评价。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影响评价以及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在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的有关,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监督。各乡镇人民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监督声势。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3)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大龙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度,对严重污染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收取排污费。

  (4)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开发区环保、农发、经发、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局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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